以后领导干部上台述职 还要讲讲预防职务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6:10 都市快报

  记 者 刘 徽

  本报讯 “在我脱逃的日子里,为了抓我,警车就停在刚上大学的女儿的宿舍楼下,女儿被请去接受调查,不得不忍受众人异样的眼光……”说到这,台上的某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原副支队长张某一时哽住,而台下坐的则是宁波市交通和建设系统一千多个职工。

  请尚在服刑的人来“讲课”,就是为了预防职务犯罪,如今,这一反腐议题在浙江已经走向法治化,今年3月1日,《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经过长达4年的努力后,将正式实施。

  近年来,浙江省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反腐败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03年-2006年,省检察院共立案查办5326件6103人,平均每年有1331件1526人,其中涉及处级干部432人,厅级干部21人。

  这部法规结合了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强调采取重点岗位定期交流、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监督、依法实行招投标、向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等措施。

  “这好比给公共权力的行使戴上一个‘紧箍咒’,使公共权力更好地为大众服务。”省人大代表章凤仙说。

  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用了一个生动的比喻,“捉虫”与“护花”并重,运用这样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将更有效。

  预防职务犯罪失职

  要追究领导责任

  在条例里,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求他们都应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其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强调了“领导责任制”,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领导干部除了要有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之外,还得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评,如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是为了在单位内部构筑起一道坚实的反腐防线。”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办公室主任王建国说,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单位负责人对其下属职务行为的监管责任心,从而使单位的内部监督落到实处。

  此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在其列。王建国解释说,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是我国存在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的一级组织,他们除了从事社区管理工作外,还要大量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政府职能范围内的活动,在这一基层组织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相当必要的。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首次写入条例

  这是一部具有浙江特色的法规。

  宁波北仑区检察院在2002年首创“行贿人黑名单”,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后来的实践证实,这一做法对行贿人有巨大的威慑力,有助于从源头上净化市场环境、铲除腐败土壤。

  目前,省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已包括金融、教育、医药卫生、政府采购等领域,录入时间可上推到1997年以来近10年的行贿犯罪记录。只要上了“行贿黑名单”,就会被排除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标活动之外。

  现在,这一做法被写入条例,有了“法”的保障。这是在构建诚信档案法律体系上首开先河,必将有助于推进其他诚信档案的全国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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