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优惠3月底截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6:58 长江商报

  武汉生育保险细则正式发布,同时公布首批45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本报讯(记者 张付荣 通讯员武劳宣)昨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细则》正式发布。

  参保后首次产检要定点

  《细则》规定:怀孕职工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职工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院进行。职工选择的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填写《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后,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紧急情况可先转诊、转院,后办理手续,但必须在3日内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在外地或者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紧急抢救的,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3月31日后参保不能享受优惠

  《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凡在2007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参加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且连续为职工缴费的,其职工在参保后6个月以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从参保登记之日起,可以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执行,但补贴数额不超过定额(限额)结算标准。

  而在3月3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必须连续为职工缴满6个月的保费后,职工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制度。

  关于《细则》的更多内容,请于今日下午2点半到4点之间,拨打本报热线87666666,届时,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的相关负责人将会现场解答。

  ■民生解答

  外派职工如何享受保险?

  《细则》对那些单位在武汉,在武汉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的,但又是外派工作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也作出了规定。

  对长驻外地工作的职工,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家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并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填报《武汉市长驻外地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办理职工异地就医登记手续。职工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等同于在职职工的待遇。

  剖腹产的报销有何要求?

  对于剖腹产的报销,要有严格的条件。《细则》规定:不具备临床剖腹手术指征而实施剖腹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同时,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以报销。

  启事

  本报讯(记者 张付荣)今日下午2点半到4点,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将做客本报。届时,读者可以打进本报热线87666666,咨询有关生育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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