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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形的博士后在站人员应予退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7:30 南海网-海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张宗堂)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近日印发了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规定对博士后管理机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以及相关事宜作出了全面规定。 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明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七种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考核不合格的;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规定明确,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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