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曲作者对营业性播放行为可直接向使用人主张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7:30 南海网-海南日报

  曹建明说,音乐电视的消费特点是以使用音乐(词曲)为主、欣赏画面为辅,与一般电影作品不同,词曲的地位较突出,而且制片人通常也不是一次性买断词曲作者的全部权利。

  “因此,对于构成作品的音乐电视,除非有特别约定,词曲作者对于营业性播放行为仍可以直接向使用人主张权利。”曹建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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