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唱妇随 副行长受贿领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7:47 长江商报

  宜昌市商业银行原副行长郑之华受贿43万被判9年

  本报讯(记者 胡怀军 通讯员 冰河) 利用职务便利,宜昌市商业银行原副行长郑之华大肆收受贿赂,而其妻子周群也“夫唱妇随”,两次参与作案,受贿20万元。

  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42.51万元;被告人周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4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昨日,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事发 行长受贿牵出副行长

  2006年2月25日,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宜昌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原行长喻传文受贿一案的侦查过程中,发现宜昌市商业银行原副行长郑之华涉嫌受贿。2月27日,宜昌市纪委对郑之华采取“两规”措施,并立案调查。5月12日,郑之华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5月26日被逮捕。6月14日,郑之华的妻子周群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 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11月7日,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受贿 现金、轿车来者不拒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6年2月间,郑之华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宜昌市多家单位贷款及办理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中,单独或伙同妻子周群,收受贿赂8起,共计受贿43万元,其中还包括一辆小轿车。

  2004年10月3日,郑之华、周群与刘某谈及购车事宜。因郑之华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上有了很大的“关照”,刘某当即表示在购车时给予支持,并提出其所在公司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经济往来可以抵账。当日下午,郑之华、周群在刘某的陪同下,从宜昌市一家汽车公司提走价值15万元的马自达牌323经济型轿车一辆。

  除了汽车以外,郑之华对现金也是来之不拒。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间,郑之华以其妻嫂马贤翠的名义在宜昌市某广告公司入空股,收受该公司刘某所送15万元。2006年2月3日,宜昌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原行长喻传文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郑之华现金5000元;2005年7月,宜昌市某金行从商业银行滨江支行贷款260万元,该金行经理镇某于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到郑之华家中送给郑现金1万元;2005年4月,湖北某鞋城有限公司从商业银行夷陵支行贷款2000万元,该公司经理邹某送给郑之华现金5000元等。

  判决 夫妇受贿双双领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之华系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派到宜昌市商业银行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周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群系郑之华的近亲属,其利用郑之华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系郑之华受贿的共犯,应以受贿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之华的辩护人关于郑之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辩护意见,与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郑之华以马贤翠之名向宜昌市联盟滚装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干股,收受贿赂45.8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郑之华及其辩护人关于此项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郑之华在被市纪委盘问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郑之华的辩护人关于郑之华成立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郑之华在本案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系主犯,周群在参与的两起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周群的辩护人关于周群系本案从犯的观点,法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能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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