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加重购房者负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9:00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8日专电 (记者 陈二厚 江国成)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8日表示,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1994年我国已开征土地增值税。这位负责人强调,本次下发的通知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是根据条例和细则以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征管办法,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增值额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从实际情况看,各地税务机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中,也一直执行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我国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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