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实绩成为山西干部奖惩任用依据  考核连续三年倒数第三名,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务移位或组织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9:11 中国环境报

  (记者胡早)

  本报讯从今年开始,环境保护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山西省领导干部政绩和奖惩、调整、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审定已正式下发。“办法”要求,对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所属县(市、区)综合考核正数前两名者给予单位和政府“一把手”奖励;倒数后三名,当年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在倒数第三名之内者,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的同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3年倒数第三名之内者,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务移位或进行组织处理。

  在考核中发现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是因主要负责人领导不力、决策失误造成考核结果实绩差的;二是在任期内管辖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的;三是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四是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和处理中负有责任的;五是在环保执法中贪赃枉法和徇私舞弊的;六是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督办、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置若罔闻,甚至顶风作案的。

  考核结果还要与环保业务“三挂钩”: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地方,暂停这一地区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与限期治理挂钩,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对电厂还要全额追缴脱硫优惠资金;与个人奖罚挂钩,对瞒报、谎报治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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