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一村民到处张贴文章诋毁村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9:53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黄国华

  通讯员 李适金

  本报讯 东山县法院日前就该县康美村村委会诉称村民林某钦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钦向村委会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2004年10月6日,林某钦向本村村民和县纪检、监察、公安等主要党政机关以及一些村镇,大量散发严重损害原告名誉的《告全体康美村民书》;同年10月16日和11月26日,被告又再次在漳州市大范围公开散发《续告康美村民书》等两篇文章。

  东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钦作为村民,依法享有村集体组织成员民主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其活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散发的《告全体康美村民书》等三篇文章反映的基本内容失实,且文章中使用的“如此害群之马何以是村民信赖的”等词语具有侮辱、贬损原告康美村村委人格信誉,使部分人一度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怀疑,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法院最后一审判决:林某钦公开向村委会赔礼道歉,在原来张贴文章的多处位置张贴道歉书,并于县电视台反复播放三次。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