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支持酒楼谢绝顾客自带酒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0:13 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行业协会支持“酒楼谢绝顾客自带酒水”

  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的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说,一般来讲,酒水费用约占一桌酒席费用的30%,这对酒店来说是不小的利润。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无形中加大了酒店的成本支出,让众多温州餐饮企业的利润下降,于是多家企业要求协会出面,通过行业自律谢绝自带酒水,以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而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认为,餐饮企业是专门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的经营单位,它要对消费者在店内整个饮食消费过程的卫生安全负有责任。此外,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酒水的销售是企业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都是自带酒水,餐馆还要无偿提供服务,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由谁来保护呢?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那么自带饭菜或者其他食品来餐馆消费该如何处理?”何之绂建议,是否收取开瓶费、收取多少开瓶费,都可以由市场来调节。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表示:“国家有关部门不会禁止酒楼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禁止收开瓶费的。”

  省烹协以公开信声援餐企“谢绝自带酒水”

  2006年12月30日,省饭店协会、省烹饪协会联合发出致省消费者协会的一封公开信,声援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省饭店协会、省烹饪协会在公开信中有如下观点:

  餐馆要对顾客饮食安全负责,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进而发生食品

安全事故,餐馆难以理清责任。消费者自带酒水,会消耗餐饮企业的资源、人力等成本。如提供开瓶、摆台、洗涤、消毒等人力、物力消耗等,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带酒水到餐厅消费的消费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是合理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售价应视企业档次的不同,确定合理的价格定位。餐饮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双方来定,在明码标价的情况下,消费者和企业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省饭店协会副会长史先锋表示,此次致信消协,就是希望省消协引导消费者到酒店消费时,自觉地不带酒水。消协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开信,还可以与有关部门商讨合理、合法的酒水消费办法。

  消协 地方消协:收取“开瓶费”侵害消费者权益

  为什么被明确指认为“霸王条款”的“开瓶费”,至今仍能堂而皇之地存在于餐饮业中?消协相关人士表示,过去把“开瓶费”列为霸王条款,就是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是酒店一相情愿的规定,这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和罚则,因此,一直被酒店行业作为一种行规继续实施着。

  该人士认为,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是行业组织所制定的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尤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作用。行业协会也不应该成为达成这种联盟的工具。因此,想彻底解决“开瓶费”的问题,就应尽快立法,并且制定详细的罚则,有效地整治那些不法商家,给消费者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而温州市消委会秘书长蔡伟民则认为,占市区餐饮市场主要份额的23家酒店在行业协会组织下将“谢绝自带酒水”上升到相应的行业行规的地步,这种做法明显违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被无形剥夺了;协会的声明还有意扩大了餐饮经营者的权利,使得处于自由竞争的餐饮业披上了“强制交易”的不和谐外衣。

  针对我省饭店协会、烹饪协会联合发出致省消费者协会的一封公开信,声援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一事,及公开信中的部分观点,省消协秘书长王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餐馆不能剥夺顾客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餐饮企业以行规形式“谢绝自带酒水”进而收取服务费等,有不公平格式条款之嫌。如果餐馆饭店表面上“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收取了高额“开瓶费”后就可以“自带酒水”,则是一种变相涨价。饭店通过这种方式赚取高额利润是不允许的。

  中消协:酒店快成“酒类专卖店”,主管部门应规范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遇到酒楼加收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当场拒付,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武高汉说:“一些酒楼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涉嫌违法,其以盈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认为,现在很多酒店快变成“酒类专卖店”了,消费者只能消费酒楼指定的酒,价格又普遍偏高。即使酒楼明示了谢绝自带酒水,仍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不能接受。

  董京生说:“必要时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出面,对酒店所售酒的价格、种类等方面作出规范。”

  律师 企业律师:酒楼可自主定价

  与邱宝昌的观点针锋相对的是,另一部分法律界人士表示收开瓶费有一定合理性。湘水之珠大酒楼代理律师朱本福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选择权是平等、双向的。目前,没有一项法律规定禁止收取酒水服务费。”

  企业维权法律顾问王寿魁表示,餐饮企业和顾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餐饮业并非垄断行业,它所有的资源都是有偿取得的。因此,企业有权利制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游戏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不得以格式合同做出违反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但是可以做出合理的规定。企业制定了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就餐,同时餐馆也有选择的权利。

  北京中吉吉律师事务所孙敬国主任认为,收取开瓶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收取额超过一定限度就可能是无效条款。收取开瓶费的标准要根据餐厅的软硬件水平决定,而且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消协律师 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明确表示:“如果行规不合法,也成不了护身符。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应叫停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这类霸王条款。”

  他认为,即使许多餐饮行业采取了公示或告知,但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应属无效条款。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邱宝昌认为,靠卖酒水盈利不是合格的酒楼,就像医院主要是治病而不是卖药一样。他说:“人们自带酒水是因为酒楼的酒水太贵了。酒楼提供酒水分摊一些费用、税收,适当加价是可以接受的,但应尽说明义务。而且,加多少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价位上,现行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业内协会力挺开瓶费是否合适的问题,邱宝昌说:“协会应该为企业说话,但不能纵容,应对企业进行自律,规范经营。”

  尘埃尚未落定,有人说,作为一个高度竞争的行业,餐饮行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只要按规定明码标价,收费是合理合法的,消费者不满意,不妨以脚投票,选择走人。此话似乎言之有理,但是作为一项常规性服务收费,其标准到底有没有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更何况,整个餐饮业的开瓶费几乎都高得离谱,不能不让人认为商家在这一点上或明或暗地形成了利益同盟。还有人说,顾客自带酒水无法确保其安全,万一出事,不好界定责任。以当代的技术条件,不难查明任何食品安全事件的具体根源,这话毫无道理可言。与高得离谱的“开瓶费”一样,此举无非是想“威胁”食客打消自带酒水的念头,消费商家提供的“高价”酒水。这样,商家既可赚取巨额酒水差价,还可按照潜规则向酒商捞一笔不菲的进场费。而反过来说,追求利润是资本的本性,商家有赢利的权利。消费者的利益当然要维护,但不能让商家不赚钱。事实上,也没有商家愿意做亏本的生意。如果强行取缔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或“开瓶费”的规定,那么酒店肯定要在其他方面寻求利润,因为酒水销售和“开瓶费”是他们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因为如果不这样,酒店可能就要亏本,生意就做不下去。

  其实,消费者真正反对的未必是收不收开瓶费,而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根源在于,同样的酒水经商家倒个手,价格就翻一番或几番。对于扑面而来的批评,商家显然还应该在这一点上好好反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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