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有感于“特殊利益”正成破坏环境首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0:35 四川在线

  1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经济增长方式不转变,环保不会有明显起色,环保法律虽然多,但多停留在理想主义阶段,惩罚权十分有限。第三次环保风暴动用“区域限批”已是最狠的行政手段,再往上,就该追究行政责任了,而某些“特殊利益”是环境恶化的主因。(1月18日中经网转《南方周末》)

  改革开发二十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都重视环保工作,始终把环境保护作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之一。“九五”期间,国家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了《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规。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保护监督渎职罪”的规定。从1997年开始,中央每年都要召开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2005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去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温家宝总理在大会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不断加大环保工作力度,通过采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企业和城市环境达标活动和重点地区污染治理三大污染防治措施,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自然保护区建设等一系列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2006年仅环评一道关口,就卡住了7700亿元投资项目,其中一半以上是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一些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长期累计效应,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短平快的业绩,仍然上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更令担忧的是在地方政府庇护下,一些企业把全民的资源环境变现为私利,而且方式极端粗鲁,不顾后果。之所以存在种种不正常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错误的政绩观所致,有“特殊利益结合”原因,还有管理制度不完善、查处力度不到位等。正如潘岳副局长所说:目前的环保法律虽然多,但大都停留在理想主义阶段,惩罚权十分有限。行政手段上,环保总局不能关停,不能撤职,连环境监测和执法都没有垂直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物质财富的积累,更重要的是人的全面发展。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发展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环境与发展相互依靠、相互促进,这是千百年来人类从与自然界不断冲突的历史中得来的教训。

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和生态的承受力,保持人和自然的和谐关系,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利用,实现社会的持久发展。这就需要各地、各部门在履行经济职能时,通过市场监管、经济调节等手段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履行文化职能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加强环境执法,搞好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总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需要人人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别玩“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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