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理财产品条款被诉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0:4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晓明)王先生在工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后,想要中途终止时,却被告知客户提前终止,要交5%的违约金。王先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遂将工行北新桥支行告上法庭。日前,东城法院受理了该案。

  2004年5月8日,王先生到北新桥支行支取到期的2万美元。王先生说,这时柜员主动向他介绍了工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听了介绍,他购买了“个人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期限3年,年综合收益率3%。但从2005年7月开始,人民币与美元汇率出现变化。到2006年3月31日,人民币与美元汇率跌破“8”。看到美元一天天贬值,4月初,王先生来到工行要求终止协议。但柜员却告诉他,客户不能提前终止,否则须支付本金5%的违约金,协议内已经写明。

  王先生这时才发现,协议条款约定,“甲方(客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交易,不可提前支取可终止理财产品本金和税后收益”。而银行却在2004年11月17日到2006年11月17日,每半年有一次终止的机会。

  王先生的律师温秋芳说,订立的合同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另外,协议用大标题写着“可终止”,但合同双方却只有工行有权终止,标题的“可终止”构成欺诈。

记者: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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