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被指偷窃 羞愧撞墙自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2:28 新闻晚报
□胡晓玲 通讯员富心振

  晚报讯 门卫老诸当班私拿公司几颗螺丝被发现,因不堪公司领导的责备,竟在公司里撞墙自杀后不治身亡,老诸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昨天,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线缆设备公司赔偿老诸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2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58岁的老诸生前是南汇一家线缆设备公司的门卫。2005年11月13日,老诸当班时私拿了公司的六个螺丝、两只轴套和两根圆钢后放入随身拎包内,恰巧被接班的同事老方发现并向上级汇报。次日,老诸被公司领导找去谈话,并被要求写一份深刻的检查。谈话后,老诸觉得领导怀疑公司前几次失窃案与其有关的说法难以接受,遂产生自杀以示清白的想法。

  在写下《我的坦言》及《遗书》后,老诸于18:30左右头撞门卫室东墙受伤倒地。后被接班的老方发现。19:38,警车将老诸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又于当晚转至上海华山医院救治,经诊断,老诸为颈椎骨折并截瘫,后终因医治无效于2005年11月30日死亡。2006年11月13日,老诸家属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老诸家属诉称,老诸因公司领导在找其谈话时,采取训斥谩骂等不正确的工作手段致其精神崩溃后自杀,事后又未积极抢救,因此,老诸的死亡后果与公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5万余元。公司方则辩称,老诸私拿公司财物,被发现后找他谈话,既无严厉的语言,更无任何辱骂、攻击的语言。老诸出于羞愧、懊丧的心情之下撞墙自杀,是个人行为。事发后,也积极组织抢救,不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公司在整个事件中毫无过错。

  法院认为,老诸利用担任门卫的便利条件,私拿公司财物,确实违反了企业厂规厂纪,公司领导在找其谈话后,又以不理智的自杀方式来证明自己清白,因谈话的不当言语并不必然导致自杀行为的发生,故诸某本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从本案证据材料看,公司领导在找诸某谈话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言语不当之处,使诸某感到极大的精神压力,这与其自杀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于该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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