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检察机关和共建单位同筑“预防长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2:5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1月18日消息 (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张胜利) 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有效地遏制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日前,《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实施动员大会在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隆重召开。郑州市35余家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成员、共建单位负责人、郑州市直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郑州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主管预防工作的副检察长等共300余人参加了会议,共筑郑州市的职务犯罪“预防长城”。

  据了解,2005年1月,42名郑州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2005年5月31日,郑州市检察院成立了“预防立法起草小组”。 200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9月29日,《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经河南省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批准。该《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分5章28条,设总则、预防职责、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处理办法。

  该条例作为郑州市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努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方针,通过学习和借鉴其他省市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经验,紧密联系郑州市实际,将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中探索总结的预防宣传、网络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等有效形式上升为地方立法,并且首次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将公务接待、教育收费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等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领域列为职务犯罪高发区,要求政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预防职务犯罪发生。同时,《条例》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必须履行定期述职述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申报收入和境外存款、任职回避、廉政谈话、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和引咎辞职等制度。条例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计划;指导、监督、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指导重点行业和单位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对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进行预防调查;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等制度,发挥“领头羊”作用。而“新闻媒体”则有“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舆论监督”的职责和义务。

  动员会上,郑州市检察院李自民检察长回顾了近几年检察院开展预防工作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栗培青副主任阐述了《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并对条例的落实进行了具体部署。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建慧就如何进一步做好预防工作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李满圈副检察长重点介绍了国际反腐局势,并对郑州市预防工作寄于厚望。

  郑州市建委、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人均表示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深入持久抓好廉政教育,扎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把条例制定内容列入工作会议日程,做好这次对党、对社会、家庭个人有意义的事情。

  动员会后,郑州市检察院还为上述单位送去了用法制教育精心酿制成的‘醒脑酒’---《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5000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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