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来巨款丢失将赔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3:18 法制周报-e法网
捡来巨款丢失将赔偿(图)
捡来巨款丢了也要赔

  本报特约记者 郭丛生/文

  “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也就是所谓的公序良俗。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就是不当得利,结果必然可悲。

  捡来巨款丢了要赔偿

  2006年2月21日下午6时,河南省禹州市某初中学生张某(15岁)和胡某(14岁)放学后结伴回家。行走中,他们突然发现地上有一纸袋,捡起打开一看,竟是一沓百元面值的钞票。二人欣喜若狂,赶忙躲至僻静处,经清点竟为整整1万元现金。

  面对从天而降的巨款,张某、胡某一时不知所措,二人经商量后,决定各拿500元零花,将剩余9000元埋藏一隐蔽处,留着以后慢慢消费。三天后,当二人准备再取点钱花时,发现所藏之款不翼而飞。2006年3月,失主王某听说此事,找到张某、胡某的父母,追要丢失的1万元现金。张某、胡某的父母以钱是孩子们拾到的、不是偷来的,况且其中的9000元又丢失为由,拒绝赔款。无奈,王某向法院起诉。

  2006年12月4日,河南省

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胡某的父母赔偿王某1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张某、胡某既没有寻找失主,又没有上交学校或者有关部门,而是打算将钱分掉,二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私分和埋藏的行为,所以,张某和胡某应对私分的1000元和丢失的9000元承担返还责任。因张某、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收钱不办事判退款

  2005年4月,郑州市民徐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当时,徐某的女婿因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拘押。得知此事后,刘某便向徐某吹嘘说,自己的二哥在省公安厅工作,可以帮助徐某女婿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需要 5.5 万元办事款。

  同年4月22日,信以为真的徐某将 5.5 万元现金交给了刘某。刘某则给徐某出具收条一张。后来刘某未能办成约定之事,经徐某催要,刘某退还 2.5 万元,剩余 3 万元一直未退。无奈之下,徐某于2006年6月一纸诉状把刘某推到法院的被告席上。

  2006 年 7 月 12 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不当得利人”刘某返还徐某办事款 3 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1 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储户多得存款当退还

  2005年11月3日,李女士在中国人民银行源汇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存款,银行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在其存折上打上“存入1.6万元”。当天银行盘账时,才发现李女士存入的是1.06万元,而非1.6万元。次日银行通知李女士更改存折,李女士不予理睬。当月24日,李女士再次去存款时,发现银行不经她同意已把她的存单余额减掉了5400元。于是,李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给付她5400元及利息。

  庭审中,银行向法庭提供了监控录像资料。

  2006年12月2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银行大意多写几千元存款不属于储户所有。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根据《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银行提供了真实可靠的证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链接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实,并不是得到利益的受益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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