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安全牌儿童溺水亡 法院判施工单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10:06 云南日报

  一建筑单位在施工河段,因疏于安全管理,没有悬挂安全警示标牌,至使一名儿童不幸溺水身亡,孩子父母将单位送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会泽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令建筑施工单位为溺水孩子埋单,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费共41792.92元。

  承建会泽县景观河工程的陆良县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期间,未在景观河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去年8月13日,小男孩华华到景观河游玩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主动支付了5000元的丧葬费,但对其他费用未能达成协议。最后,华华的父母将该建筑单位诉诸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没有在景观河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对华华到景观河游玩溺水死亡的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华华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蒋琼波 区鸿雁施加纤(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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