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批权“下放”省级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10:12 光明网

  本报讯(记者 蒋彦鑫)国土部昨日消息,从2007年起对我国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作出重大调整:此前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待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政府具体实施。

  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表示,此前方式不仅审批时间长、程序繁、耽误事,而且使中央部门陷于审批事务,疏于调控和监管,省级政府却无责少权,两者都存在着职能错位、缺位的问题。新政策实施后,省级政府由过去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变为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中央部门则淡化审批权力,强化监管职能。

  今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汇总,连同对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级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一年一次性呈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城市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城市政府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建议省级政府予以同意。省级政府在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城市政府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征地和供地。

  不按规定备案将暂缓申报新增地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3个月内未实施征地或实施征地后2年内未供地的,将暂缓受理该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将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将暂缓受理该省份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城市未按规定要求将建设用地批后供地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将暂缓受理有关省份申报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我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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