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调解取代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10:2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李心刚

  案件简介:原告林友枝与第一被告姜卫东是住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同一幢楼的邻居。2005年10月6 日,与姜卫东同居的女友赵艳在姜卫东家中,将洗衣机水管接在液化气管道上自杀,被原告及时发现后报警解救,当时公安部 门和第二被告烟台市汇通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均到场处理。当日,姜卫东通知赵艳的姐姐到场,将其交给赵姐照顾之后离家外出 ,当晚未归,赵姐也于当晚9时多离开。10月7日凌晨3时许,林友枝睡醒后,再次闻到浓烈的液化气味道,在立即电话报 警之后,林友枝挨户通知其他邻居自救。至顶楼7楼时,6楼被告家中发生爆炸,林友枝被楼道顶部震落的木制天窗击中受伤 。汇通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关闭管道阀门。爆炸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赵艳已在爆炸中当场死 亡,爆炸原因属于液化气爆炸。林友枝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后,仍留下后遗症,2006年1月16日,林友枝向烟台市芝罘 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四次庭审,历时半年

  2006年初,林友枝诉被告姜卫东、被告烟台市汇通燃气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立案庭分配由我承办。由于 工作繁忙,无暇浏览报纸,我并不知道林友枝见义勇为的行为已被众多媒体报道,被许多市民和网民所关注。

  2月16日,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由于原告方提出伤残鉴定,我宣布休庭。

  休庭之后,我对原、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及其他材料进行了认真阅读。根据当时新闻报道看,这场爆炸威 力非常大,整幢楼房阳台玻璃几乎全部被震碎,甚至波及周围楼房,殃及30余户邻居。林友枝是最早发现险情即将发生的居 民,本来她丈夫要她一起到父母家躲避一下的,她完全可以及时撤离,只是虑及其他邻居的安全,才不顾个人安危,逐户敲门 通知,致使自己受伤。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确实值得褒扬。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两被告也都对她的行为表示了敬佩和感谢。

  阅卷之后,我感到有一定的压力。因为在各种报道中,媒体和群众的一致呼声都是歌颂英雄,这些朴素的民意应该说 毫无问题,但是司法不同于民意,司法也不能盲从于舆论。作为一名法官,处理案件我所能依据的只能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我要在既维护英雄利益,又维护司法公正,既不伤害朴素的民意,又坚持司法的独立性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是我的压 力所在。而尽力争取案件的调解解决,我想这可能是一个最好的缝合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途径。

  3月28日,由于案情复杂和社会影响,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4月21日,进行了第二次庭审。法庭辩论中,双方展开激烈争论。同时,第二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案件只能 再次休庭。

  5月18日,合议庭第三次恢复法庭调查,此次庭审过程中,三方均表示同意庭外调解。

  5月24日下午,我通知林友枝丈夫赵大勇、原告委托代理律师来到法庭,告知他们,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看,原告 的受伤,系赵艳的自杀行为造成,依法应由赵艳的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询问其是否要求追加赵艳的法定继承 人为被告。原告方答复,赵艳有无遗产不清楚,他们自始未追究赵艳,此时也不打算追加赵艳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

  接下来,我又告知他们,原告为楼上居民安全受伤,楼上邻居作为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可申请追加他们为共同被 告。原告方答复,楼上邻居大多经济困难,不想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在送走他们之后,我想,这是家多么善良的人啊,自身已经困难如此,还是为他人考虑得很多很多。让林友枝尽量拿 到应得赔偿款的愿望,占据着我的心头。尽管希望渺茫,我还是通知了姜卫东于次日到庭,向其了解赵艳生前情况和财产状况 。姜卫东称赵艳近年一直不顺利,炒股赔了不少钱,在外也借了很多钱,事事不顺心,所以才导致了厌世自杀。据他了解,赵 艳除了很多债务,没有遗产。姜卫东的答复使我的心一下子沉下去。

  由于第二次庭审中原告诉讼请求的项目和数字不一致,原告重新提供了费用明细。6月9日,合议庭第四次开庭对费 用进行质证,两被告表示由法院确认最后数字。至此,案件事实已经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

  调解之路,一波三折

  案件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接下来,就应该是案件的处理了。近年来,我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倡 导加大调解力度,用依法、自愿、公平的调解,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本案虽然此时判决起来很 简单,但案件的社会效应显然远远不理想。

  首先,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对林友枝抱着强烈的同情心,对她的损失得到全部赔付抱着很高的期望。一个大大低于诉 请数额的判决结果,必定会出乎意料而让大家非常不理解,甚至会伤害“朴素的民意”,形成英雄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误 解,也易使我们法院和法官承受到更大的压力,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而对于林友枝个人来说,如果不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强硬施判,更容易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局面,伤害英雄的 感情,影响全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同和追求,对树立起“见义勇为光荣、见义不为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起不到正确的 导向作用。因此,合议庭决定将之后的重点工作,放在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上。

  调解的可能性有多大,调解的突破口和平衡点会在哪里?

  我对全案进行了回顾。从前期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双方观点对立,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但是对原告见义勇 为的行为,两被告一直表示敬仰和感谢,而且在原告受伤之后,立即各给予了几千元钱用于原告治疗,可见,调解是有一定基 础的。但是,很明显的是,媒体的大规模报道,对此案的密切追踪,也使得两被告承受了巨大压力,使他们感到被推到一个和 社会正义的对立面上,影响到他们对原告的态度和认识。林友枝由于身体不好,一直没有出庭,其丈夫比较容易沟通,但多次 接触的其母则在观点上比较偏执。这样,合议庭进行分工,由我着重做被告人调解工作,而原告方工作,则由审判长苑福鹏负 责。

  调解伊始,非常不顺利,一度陷入僵局。原告方坚持要求全部赔偿,并多次邀媒体出面。被告姜卫东为此十分恼怒, 认为原告利用媒体向其施加压力,置其于“恶人”之列,产生了消极态度。

  一天,原告的丈夫很生气地来到法庭,告诉我,姜卫东已将事发房屋卖掉,想让原告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得知这一 情况,我立即将姜卫东传到法庭,经过一下午的谈话和思想工作,姜卫东打开了心扉。

  原来,姜卫东本身也是受害人,家中物品全部在爆炸中损毁殆尽,无从索赔,心里也一直觉得委屈。同时,他认为自 己已经尽了必要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原告的责任,即使承担,也绝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姜卫东认为是原告邀请媒体前来造势,担心法院在舆论的压力和导向下,做出让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所以准 备消极应对,宁肯鱼死网破,也不愿再给付原告一分钱。

  得知他这一想法,我耐心向他解释,尽管法官像其他人一样希望英雄的付出得到应有补偿,但俗话说,法官“一手托 两家”,法官办案,还是必须要坚持合法公正的原则,不会为照顾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请他一定放心。话说得诚 恳,姜卫东感觉顾虑一下子没有了。他当即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适当再对原告进行一定的赔偿。对姜卫东的调解工 作一下子峰回路转,又通过连续几次的电话沟通,姜卫东同意在原给付1000元的基础上,再给付25000元。

  对姜卫东调解工作的成功,使我对本案调解成功有了充分的信心。我亲自两次上门,做汇通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的调解工作。最后,作为第二被告,汇通燃气公司也很痛快地答应再给予原告困难补助5000元。

  调解困难倒是出在原告身上。我与副庭长多次与原告律师、原告丈夫以及原告父母做工作,但一直没有获得任何进展 。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久调未果,合议庭一度想放弃调解。判决书拟好之后,我仍迟迟不能下决心。如果判决结案,原告将得不到第二被告 补偿的5000元,所得到的赔偿缺口更大,而且,被告会因为与原告情绪对立而怠于履行,原告也会因为强行判决且数额远 不及要求赔偿数而受到伤害,案件的社会效果可想而知。我觉得如此结案,那就是我审判的一种失败,林友枝为救助他人付出 了鲜血,我不能维护她全部的利益,最起码要得到她的理解,让她明白法理,让她拿到钱心里不觉得委屈。

  法律虽然理性,也要让她感受到有人性的成份,感受到她的英勇行为,在法院和法官这里,也得到了认可和崇敬,让 她的心不通过这起官司受到伤害。

  思虑良久,我把打印好的判决书锁进抽屉,与审判长开始又一轮调解工作。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不下10次的调解,最终使原告方放弃了原诉讼请求,同意调解方案。

  10月30日,本案进行了第五次庭审。一起当事人观点对立、争议极大的热点难点案件,经过艰苦的审理和调解工 作,终于成功结案。

  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原告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了肯定和褒扬。但惟一遗憾的是,作为见义勇为的一名英雄,林 友枝应该得到的最起码的赔偿,还是没有能够得到实现。

  结案之后,我一直在想,法律不是万能的,作为一名法官,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我只能尽力做到如此。那么英雄 流血,发自正义和良知,不图任何回报,但在他们奉献了鲜血之后,社会是不是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让他们再流泪呢?

  建立见义勇为救助长效机制问题,真的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重视了。因为我们应该保护英雄,应该保护每一颗正义、 勇敢、善良的心!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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