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离婚案财产不超20万元不另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15:07 郑州日报

  中原网讯: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获悉,4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财产、婚姻、劳动等方面的诉讼费都有了明显下调。昨日,省高院立案庭负责人向记者详细解读了办法中的几大变化。

  离婚案件标准调整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只要不超过20万元的,都不用另行交纳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案件收费起点下调

  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到2.5%。按比例加收费用的基数也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到现在的1万元,大大减少了标的额小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劳动案件诉讼费10元

  对劳动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以前的50元降低为10元,以保障劳动者合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办法,法院执行费先执行后交费,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有利于加大被执行人的责任。

  上诉费用下调

  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就是说上诉费可能低于一审的收费数额,而原来一般是按一审收费数额交纳上诉费。

  4种情况不收取费用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均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对管辖异议不成立的,仍需承担50-100元受理费,以加重对无理提出管辖异议的制约。

  调解等方式结案减半收费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减半交纳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受理费;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免、减、缓”细化

  各类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属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对于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 记者张冯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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