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让3人4年5次庭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09:14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察院的抗诉,第五次开庭审理此案。区区5000元的小案,为何长期徘徊在县市两级法院之间,其间何以又遭检察机关抗诉?

  “这件案子足以引起我们的思考。”阜阳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此案的审理过程,足以放在如何节省国家审判资源的位置来讨论和思考。

    元“小钱”引起纠纷

  2002年,阜南县农行信贷员张爱武将曾献伟告上法庭,理由是:1996年,曾献伟向农行贷款3万元,未能如期还贷,作为信贷员的张爱武为了完成催款任务,自己拿出5000元垫付。为要回自己的垫付款,张爱武才将曾献伟告上法庭,法庭查清3万元贷款实为曾献伟的妹夫冷贺峰所用,又将冷贺峰列为第三人。

  2002年8月2日,阜南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曾献伟表示:自己与张爱武并不认识,张爱武没有理由替自己还款;所贷款都已还清,与张爱武无关。法庭一审判决曾献伟败诉,归还张爱武5000元,曾不服,上诉至阜阳中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后曾献伟申请再审,2004年和2005年,阜阳中院开庭审理,撤消了阜南法院一审和中院二审的判决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阜南县法院重审。伪造证据又起波澜

  2005年11月8日,阜南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张爱武再次拿出3年前的主要证据:银行开具的一份5000元还款凭证复印件,上面写的是曾献伟的名字。

  曾献伟和冷贺峰指出:张爱武拿的还款凭证是复印件,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此份还款凭证是一式四联中的第四联,由复写纸一次写成,但是张爱武所持复印件的笔迹却与前三联明显不同,怀疑是伪造的。

  张爱武提供了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在回答曾献伟和冷贺峰的质疑时,张爱武承认自己拿出的第四联还款凭证是图描其他联伪造的,理由是原件在银行整理内务时被毁灭了。

  法庭认为,张爱武提供的还款凭证虽系伪造,但因其来源是真实的银行凭证,且记录的数额、时间、地点都与银行记录一致,并不影响其真实性。阜南法院再次一审判决,曾献伟和冷贺峰败诉。检察院不惜为“小案”抗诉

  曾献伟和冷贺峰向阜阳市检察院申诉。“本院为如此小的标的抗诉,实不多见。”检察官告诉记者,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经济案件抗诉的底线,但检察机关取证调查后认为,这个案子瑕疵太多,依法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指出:根据最高法院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以他们的证言作为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检察院认为,另外部分证人说是听张爱武说替人垫了钱,而没有亲眼看见,也不能采信。“按常理,信贷员没有替别人垫款的义务,即使出于工作需要,也应该通过让别人写借条来确立债权关系。”公平与效率冲突如何解决?

  “检察院和法院工作的实质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说,“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会与工作发生矛盾。以此案为例,双方为5000元展开拉锯战,两级法院5次开庭,检察院介入抗诉,消耗的成本早已无法估量。法院和检察院还有很多大、要案等着去办,为了5000元的官司,我们拖不起;但如果不认真办案,又背离了法律精神。这个案子原本很简单,不该消耗这样大的审判资源。”

  2006年12月,阜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决议,给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方法:审判机关对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要认真审理,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杜绝有错不纠现象。“复印件不能作为孤证存在,如果县法院不能以证据驳回检察院的抗诉观点,仍坚持原审判结果,那么中院就可以启动监督程序。”(记者武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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