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时索要好处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09:14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郜征)蚌埠某区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向申请执行人索取贿赂8600元,日前被蚌埠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董某某原系蚌埠市某区法院执行员。一审法院审理认定,2004年6月2日,董某某在办理桐城藤制品实业公司申请执行一案中,向该公司业务员李某索要人民币8600元;2005年7月4日,董某某在办理李某申请执行一案中,让李写了收到3万元的领条后,给付其2万元,另1万元占为己有。事后在对方索要下退还3900元。此外,一审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案物收付凭证认定,2005年12月13日,董某某亲属退赃29100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2年,8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董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蚌埠中院二审查明董某某向李某某索贿的事实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但原判认定董某某向李某索要1万元,事后在对方索要下退还39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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