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各地不得自行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11:2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24日电据国家环保总局消息,国家环保总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通知称,各地区在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并正式发布公报以前,不得公布本地区2006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削减量等数据。

  这份名为《关于不得自行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削减情况的通知》称,按照《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通知指出,根据目前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严肃性,各地区在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并正式发布公报以前,不得公布本地区2006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削减量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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