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执行治安管理处罚作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7日10:00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

  公安部2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青少年“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具体情形,以及殴打伤害特定对象不管主观明知与否均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明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部的解释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曾因不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解释指出,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所殴打、伤害的为特定对象,一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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