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干:部分群众参与群体事件只是借机宣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4:5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日电 2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2007年第3期发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的文章,题目是《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罗干在文中指出,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很值得深思。

  罗干强调,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罗干分析指出,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给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在社会变革中,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实现社会和谐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这就要求政法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在打击犯罪活动、整治治安问题、调解矛盾冲突、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还要从政法机关的工作中感受到社会和谐。

  罗干举例指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只注重用刑罚震慑犯罪分子,还要着力把他们改造成不对抗社会的新人;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在严格依法及时作出裁决的同时,还应当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实现罢访息诉的途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在维护治安秩序时,不能只依赖处罚使人服从,而要立足于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减少对立情绪。

  罗干强调,实现和谐比实现稳定要求更高、工作更艰巨。政法机关必须更好地处理专政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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