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烟产品广告陷入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6:59 观察与思考

  从2005年5月起,很多人都惊奇地发现了一则疑似“吸烟”的广告,甚至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也能看到此广告的踪影。

  王海历数“如烟”

  七宗罪

  2006年底,北京市民王德忠在用了“如烟”没多久,身体就开始出现不良反应。王德忠说:“就是肺部整个接受不了它,吸一口呛一口,吸一口呛一口,我说还得试啊,花这么多钱不能用,怎么办,我就吸了两三天,结果肺部胸部这儿特别疼,跟扎的一样。”此后,“如烟”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饱受质疑的“如烟”产品广告照播、商家照卖,结果又惹上了官司。打假名人王海于2006年12月11日以“如烟”在其营销过程中存在着“欺诈、隐瞒和虚假宣传”,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城区工商分局递交了诉状和举报函,在历数“如烟”七宗罪的同时,要求获得双倍赔偿。王海历数的“如烟”七宗罪包括:隐瞒了烟弹主要成分尼古丁的成瘾和致命特征;未经临床验证却宣称“如烟”“安全、健康”;“如烟”所谓的戒烟、控烟功效未经临床验证;隐瞒了尼古丁疗法属于药物疗法,大都需要医生处方的事实和禁忌;使用绝对化语言,宣称是普通香烟的“最佳”替代品;未经绿色环保产品认证却宣称为“绿色环保产品”;宣称“如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实际上,该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中,只包括口香糖、贴片、含片等5种形式,并不包括模拟烟形产品类型。

  王海认为,“如烟”在其营销过程中存在着“欺诈、隐瞒和虚假宣传”,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款1180元,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增加购货价款一倍的赔偿,两项合计共2360元人民币。

  王海认为,北京赛波特公司明知“如烟”存在危险、危害,却故意隐瞒,并以“安全”、“健康”、“环保”、“普通香烟最佳替代品”等名义蒙蔽消费者,属于严重和典型的欺诈行为。同一天,王海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和北京同样的诉讼,并向浙江省工商局提供了《关于“如烟”产品涉嫌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的举报》,要求省工商局: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在全省范围停止通过产品说明书和广告等欺诈消费者,并责令被举报人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将主有效成分为尼古丁的“如烟”存在的危害、危险及防止危害、危险发生的措施告知已经购买了“如烟”的消费者等。

  律师说法:构成欺诈

  王海在杭州起诉的代理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张子年律师告诉记者,他对“如烟”还是比较了解的,他们的电梯里就有“如烟”的广告,“每天看到它的广告,他们广告还是做得蛮好的。”在接王海的案子之前,就已经有很多人向张律师咨询“如烟”的问题。“咨询的问题都差不多,都是觉得买了之后发现效果不明显,这个东西价格这么贵,会不会涉及商业欺诈。”全国媒体做了“如烟”的报道之后,张律师关注起了这个事情。在与王海进行交流之后,觉得“如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就接下了这起官司。

  “起诉前期的工作都是王海自己做的,他对这一块的法律知识很懂,而且想得也很周全。关于‘如烟’的安全问题,他想到要去查《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如烟’的烟弹主要成份是尼古丁,尼古丁浓缩液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需要经过一些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张律师告诉我们,“如烟”烟弹外包装的卫生许可证冒用了其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张律师说:“据我们核实,这个卫生许可证是核发给另外的皮肤、粘膜的卫生用品,而不是给‘如烟’的烟弹的产品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从这一点说,我们完全有理由判断,‘如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此前的2006年12月13日,张律师特地向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去函,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核实。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回复是这样表述的,“经核查,辽卫消证字(2004)第0007号卫生许可证为沈阳金龙药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卫生用品(皮肤、粘膜卫生用品)。”

  “‘如烟’真能做宣传,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他们做了产品卫生检验,这个检验就是检查‘如烟’烟嘴上、香烟壳上、烟弹的壳上有没有细菌,结果他们对外宣传就变成了:这个产品经过了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安全检测。其实,这个检查并不能表明其烟弹吸下去是安全的,只能说吸到嘴里时那个烟嘴上是没有细菌的,或者细菌含量是符合标准的。这就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据悉,王海在杭州起诉部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在3月7日开庭。作为代理律师,张子年转述王海的话说:“对王海来说,案子的输赢并不重要,他起诉本身就使事件的影响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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