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水电气不到位新建商品房不能交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01:14 北京娱乐信报
北京规定水电气不到位新建商品房不能交房
交房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必须齐备。于建军/制图

  3月1日起,水、电、气要是不达标,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将不允许交房。

  昨天,市建委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颁布《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规定解读

  基础设施: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办法》规定,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的,须取得供水专业单位的供水认可。生活用电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采用市政管道燃气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的燃气供应方案完成室内和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衔接。

  完成住宅小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

  医院学校:总规模完成一半前交付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验收合格,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

  物业企业:应参与每期的竣工验收

  相当一些小区在居民入住很长时间内不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和开发商承诺的标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与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竣工验收。

  没有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购房合同:加入设施同步交用内容

  不按照建设方案同步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将不能销售。《办法》规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用的具体内容,要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此外,《办法》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住宅小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程序上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定。

  惩罚措施:严重作假取消开发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其中,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涉嫌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适用范围:未进行施工招标要补充

  2007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小区项目,适用本办法。

  2007年3月1日,全市所有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是未开始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小区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补充制定建设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房屋预售和竣工验收。

  信报记者 蔡雪婧 实习生 张辉

  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标准

  信报追访

  未按方案完成配套设施将担责

  昨天,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出台后,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开发商在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所提交的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和时序,并切实落实建设方案。如未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不但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还要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另外,开发商在申请规划许可时,不但要制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指标,还要制定具体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表。“《办法》规范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期建设行为,保证每期住宅建设时都包括相应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确保居民从入住就享受到配套完善的小区。”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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