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者该不该赔给失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04:04 东方今报

  【案由】捡来1万元丢失后

  【案源提供】禹州市人民法院

  【新闻回放】

  两学生捡来万元巨款却弄丢

  2006年2月21日下午6时,禹州市某初中学生张某(15岁)和胡某(14岁)放学后结伴回家,半路上突然发现地上有一个纸袋,二人捡起来打开一看,竟是一沓百元钞票。二人十分高兴,赶忙躲至僻静处,仔细清点,居然是整整1万元现金。

  面对这从天而降的巨款,张某和胡某不知所措,二人商量后决定,各先拿500元零花,将剩下的9000元藏起来,留着以后慢慢花。不料三天后,当二人准备再取钱时,发现钱却不翼而飞。

  同年3月,失主王某得知此事后,找到张某和胡某的父母,追要丢失的1万元现金。协商没有结果后,无奈的王某就把他们告到了法院。

  【法官说法】监护人要负赔偿责任

  捡来的巨款又丢了,究竟该不该再赔给失主呢?在两位家长看来,这1万元钱是孩子们拾到的,又不是偷来的,况且其中9000元已经丢了。退一步讲,就算他们赔偿,也只能退还1000元,凭啥要赔偿全部呢?

  但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胡某拾得他人遗失款后,应当将款项归还失主王某,或者交于有关部门处理。本案中,二人将拾得款私分、隐藏,存在非法占有的恶意,所以,张某和胡某应当返还、赔付失主王某1万元经济损失。

  由于张某和胡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最后,法院判令张某和胡某的父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1万元。

  【律师分析】捡钱不还要承担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不当得利所引发的侵权官司。”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万军解释说,本案中,张某和胡某拾得1万元属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而使他人遭受损失。根据民法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赵律师说,如果张某和胡某捡到钱后,去寻找失主或上交学校及有关部门,由此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失主王某承担,即使在途中现金被盗或又丢失,二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但本案中,二人既没有寻找失主,又没有上交学校或有关部门,而是打算将钱分掉,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私分和隐藏行为,所以尽管钱又丢了,但二人应全部赔付给失主。

  赵律师还说,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将拾得物占为己有,拒不返还,不仅有悖社会公德,在法律上也是侵权、违法行为。如果拾得物价值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将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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