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上市准备正在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05:52 东方早报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周三表示,证监会正在按照标准高、起步稳的原则,认真开展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尚福林在周三举行的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市场参与各方,必须本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精心组织,把期货市场建设成一个结构合理,安全高效,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市场。”

  他表示,近年来期货市场法制不断健全,基础制度趋于完善,交易品种日益丰富,市场秩序良好,功能逐步发挥,社会各方对期货市场的认可程度显著提高。

  据业内人士介绍,股指期货是一种金融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为股票投资者提供套期保值的一种避险工具,对股市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对股票指数和所持有的股票进行套期保值,可有效规避股市的股指波动和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拟议中的首个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为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股市首个跨市场指数,反映上海与深圳股市300家最为优秀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情况。这些公司的市值占沪深两地总市值六成以上,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今年1月20日,尚福林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证监会今年将以稳妥推出金融期货为重点,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全面落实金融期货相关制度安排和各项准备工作,在准备充分、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推出股指期货。

  去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由中国证监会倡导和推动,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具体组织和落实的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同年10月24日,尚福林在中国金融衍生品大会上表示,随着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大型企业的上市,股票指数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联性显著增强,推出股指期货时机已经成熟,将在2007年初推出股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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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昨日发布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江国成)中国证监会2月1日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部法规主要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表示,信息是资本市场的核心,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区别于非公众公司的主要特征,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为了配合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提出的更高要求,贯彻《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有关提高上市公司运营的透明度的要求,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证监会特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了解,《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人,而且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同时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市场各方,以及为信息披露事宜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或可能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管理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这部法规还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保密义务,明确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要求,应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四大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应披露对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重大事件的类别和触发披露义务的标准。

  记者了解到,上述法规还明确了其他相关各方的行为规范,法规要求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机构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对新闻媒体的行为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所采取的相应监管措施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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