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犯罪从宽 严重犯罪从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06:4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出台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提出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1日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如何具体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

  二是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在抗诉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

  三是几类特殊类型的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严打”是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说,“严打”是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确保稳、准、狠地予以打击。

  “检察机关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和注重效果的原则,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童建明强调。

  未成年人犯罪没有社会危害性一般不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指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慎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1日说,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一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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