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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公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做法获发改委认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18: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日电 新年伊始,江苏、浙江公布了本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这是我国居民消费价格统计在综合性指数外,首次出现了分层指数,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反映得更加充分。 “各地应借鉴两省经验,积极探索编制适合本地区特点的、能够反映满足本地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商品价格变化的价格指数,准确反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2月2日肯定了这种做法。 当前,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较低:“十五”期间年均上涨1.4%,2006年上涨1.5%。但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感受到的实际压力要更大一些。 统计专家分析指出,由于低收入群体在食品和水、电、燃气等生活必需品方面的消费支出比重较大,因此此类商品(服务)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就比中高收入居民大得多。 近年来受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改革的影响,我国水、电、气、暖、公共交通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价格均有所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 而我国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综合性指标,反映价格变动总体情况,是全国各地、各收入阶层的平均情况,不能充分反映价格上涨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这样,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时,缺乏准确依据,如何给低收入群体更加及时、更加有针对性的帮助成为政府有关部门面临的问题。 江苏这次公布的2006年全省城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显示,当年城市低收入居民实际承受的价格水平同比上涨2%,这个涨幅高于全省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0.4个百分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收入层次不同的居民在消费能力、消费水平、消费偏好、消费结构和消费质量等方面表现出了明显差异。仅编制一个价格总指数显然已不能及时反映价格波动对不同阶层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因此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分层编制价格指数、实行分层化统计,是十分必要的。 统计专家介绍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统计署按照分层概念编制了甲、乙、丙、综合四类消费价格指数,来反映本港价格水平波动对不同阶层的影响,并把这些价格指数作为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如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基金就是根据甲类消费价格指数定期进行调整的。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要求,各地价格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准确反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为各级政府调整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标准、健全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制定差别化的收入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保障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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