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中院原副院长贪污受贿并非法持枪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3日10:07 南方日报

  新华社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认定,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国振在任职期间,受贿、贪污并非法持有枪支,同时尚有530余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故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终审判处黄国振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底至2005年春节间,黄国振利用其主管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司法行政装备处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索要抚顺市长城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抚顺市铁煤大隆矿煤炭销售处经营者司某等人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5.95万元,为上述企业牟取利益。

  2003年,黄国振与抚顺市另一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共同向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提出,让该公司帮助解决部分经费问题。该公司通过努力,解决经费50万元,黄国振将其中的28.31万元占为己有。

  此外,黄国振在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还非法把从该院朱某处获得的一支小口径步枪带回家中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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