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交房遥遥无期 倒房号引发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01:3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刘恰)市民张某通过中介看中一套预售房屋,于是他交了房号转让费和中介费。之后他才发现要买的房子还是“水中月、镜中花”,无任何动工迹象。无奈,日前,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房号转让费及中介费。

  ■三方签协议转让房号

  2006年10月,市民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登记的房源信息,看中了翟营大街上的一套房子,该房产显示是一单位准备自建房,每平方米2663元,出售人为李某。张某对房子建成后的情况做了了解后,认为很合适,于是与李某及中介公司达成了购房协议,协议说明房产名称、面积、单元以房产证为准,现在只是购买房屋的房号,并注明张某已对房产产权、房况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房产。之后,三方共同到开发商处办理更名手续。

  ■未开工讨还房号转让费

  购房协议签订后,张某与

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张某于是将房号转让费3万元及中介费5000元分别付给了李某和中介公司。

  此后,张某却发现房子没任何开工的迹象。于是,今年初张某将李某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称还未施工的待建房屋其实并不存在,协议应是无效协议,要求李某返还房号转让费,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而李某及中介公司则认为对于购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号”这一事实张某是清楚的,根据合同规定,他们也协助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所以房号转让费、中介费不应该退还。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购买非法预售房有风险

  法官提醒,虽然有关部门再三强调房子未封顶前不得预售,未取得权属证书前不得转让,但由于有些信息中的房价显示相对便宜,人们往往会忽视低房价后的风险,于是转让房号收取房号转让费的交易也大量存在。法官提示,购买类似房屋有风险,必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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