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减少贿赂案增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03:13 重庆晚报

  2006年底至2007年初,江苏职务犯罪的发展变化规律的调查结果表明,在该省检察机关近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比例呈现规律性的变化:贪污案件比例下降,贿赂案件所占比例逐渐上升。

  据介绍,贪污罪主体的减少直接导致了贪污案件的减少。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修改。刑法修改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变窄,原来可定贪污罪的,现在只能定职务侵占罪。二是企业改制。由于企业改制,国企减少,职务犯罪的主体随之减少直接导致了贪污案件的减少。

  另外,从犯罪手法和案发概率上来看,贪污必须要做假账,是一项“技术活”,有时还必须几人联手;且贪污者要从账上骗取、窃取、侵吞财物,手段再高明,也会留下蛛丝马迹,使得“胆小者”不敢伸手。因此,从犯罪成本看,贪污的实际成本要比受贿高。

  高贪污犯罪案件比例在下降的同时,贿赂犯罪案件比例却呈上升趋势。有关人士分析,由于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的重点部门及行业加大了预防力度,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资产“敬而远之”,转而把手伸向了同样是个人的行贿人的口袋,认为拿私人的钱更“心安理得”些。

  同时,贿赂犯罪的隐蔽性相对贪污犯罪来说要强,这也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敢于频频受贿的一个重要原因。受贿者出卖手中拥有的权力,无须经过他人,而且会设法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真实目的。受贿多为“一对一”,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再加上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利益共同体,往往通过事先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来减轻甚至逃脱法律惩罚。据检察日报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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