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驰名商标”长春奖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09:58 城市晚报

  ■记者 吕清/报道

  本报讯 长春市日前制定了“十一五”期间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认定推进方案,对驰名、著名商标的推进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长春市政府将奖励50万元。

  力争注册商标达到1.5万件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长春市力争推荐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由现在的1件增至6件;力争推荐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数量由现有的108件增至225件,并且每个县(市)力争达到10件以上;认定的长春市知名商标数量由现有的104件增至260件以上。长春市申请商标注册数量和有效注册商标数量力争每年增长20%,到2010年,全市注册商标数量力争达到1.5万件。其中,境外申请商标注册数量力争年增长10%;全市农产品商标注册数量力争年增长15 %。

  政府将大力扶植“名”企

  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将获得政府以下八个方面的扶持。长春市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除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外,还要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及有功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具体为:长春市政府对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成功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对成功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

  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前列支。

  长春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各种方式宣传长春市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及其产品,并对其发布广告给予收费优惠。企业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的70%),并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优先赋予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金融机构要创新商标质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长春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

  为了实施好该项工作,长春市成立了市驰名、著名商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长春市副市长李龙熙任组长。并且将规范申请推荐和认定程序,组织制定《长春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推荐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程序。

  此外,长春市政府还将把各级政府加快培育和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制定这方面的“十一五”规划,出台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