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身游玩 普陀山溺水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12:37 新闻晚报
□通讯员梁志明 记者焦晓虹

  晚报讯 丈夫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外出旅游后失踪,多方寻找却在几个月后发现其尸体,经警方勘察认定为溺水死亡。死者之妻龚女士依据丈夫与旅行社代理的保险合同,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长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市西支公司应当支付龚女士保险金26万元。

  2006年3月,龚女士的丈夫蒋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为期四天三夜赴普陀山的国内旅游合同,同日,由该旅行社代理蒋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旅行意外综合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个人旅行意外综合保险单兼保费收据。约定被保险人为蒋先生,受益人为其妻子,即龚女士;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最长期限为15天,意外保险金额为26万元。

  4月,蒋先生根据旅行社的安排,单独一人如期抵达普陀山旅游。当日下午在千步沙附近,蒋先生提出想一个人走走,让导游先回去。导游小姐与蒋先生约好次日早上在宾馆大堂见面后,便离开了。次日,导游小姐在大堂左等右等始终不见其人,旅行社派人外出到景点寻找、并登寻人启事,仍然没有着落。7月,蒋先生的尸体在千步沙被人发现。经勘察,警方认定其为溺水死亡。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3万元及丧葬费用。龚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亡保险金2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保险人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作为受益人的原告支付确定的保险金额。现蒋先生在旅游期间溺水死亡,应推断为意外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中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蒋先生有自杀的可能,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原告龚女士的请求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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