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快艇颠簸 腰部伤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12:37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焦晓虹报道 制图邬思蓓

  李先生随旅行社组团前往泰国,当他乘坐从芭堤雅前往金沙岛的快艇时,因快艇在行驶中颠簸厉害,致使他受伤。后经鉴定,李先生的损伤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李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坐快艇受伤

  50岁的李先生是某物业公司的员工。2005年11月,物业公司组织员工出国旅游,公司的负责人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协议,由旅行社提供“泰新马”十日旅游服务,公司支付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八人,共计27280元旅游费。

  11月19日,李先生随旅行社组团前往泰国。22日,李先生在旅行社的安排下,乘坐从芭堤雅前往金沙岛的快艇,快艇在行驶中因颠簸厉害,致使李先生受伤,遂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

  11月26日,李先生回上海继续治疗。李先生认为,旅行社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还旅游费,并且支付医药费、急救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旅行社称对李先生受伤治疗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李先生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事发时,李先生没有听从导游建议,仍坐在快艇前部,对受伤后果应负主要责任。

  去年8月,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认定李先生因外伤致第12胸椎及第1腰椎锥体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等,其损伤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旅游合同系以李先生的物业公司负责人名义与旅行社签订,旅游金额由物业公司支付,应属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李先生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且李先生是因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受到伤害,所以法院确认李先生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相应权利。

  李先生是在旅行社安排下乘坐快艇,旅行社称“曾告知游客,风浪大不要坐在船的前部”,但李先生否认了这一说法,旅行社未能提供足以能证明其意见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快艇的使用安排是否适应当地当时的天气状况,应由旅行社作出判断,李先生按快艇的实际设置就座,并无不妥。李先生受伤是因旅行社对游客安全保护的合同义务所致,故旅行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旅行社应赔偿李先生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至于李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鉴于李先生不是该款的支出人,故不享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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