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法院解释花钱减刑:获赔渺茫推动原被告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15:1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 郑思琪 谢孝国 通讯员 王创辉

  ■2004年-2006年刑事附带民事案执行款到位率分别为0%、2.97%、0.5%

  ■对于异常恶性的案件,即使被告作出赔偿,也无法成为从轻量刑的参考

  “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可以影响刑事部分的量刑?”连日来,舆论一直以此为关注点,对东莞中院处理刑案附带民事赔偿的方式,大加评弹。这种做法究竟是对、是错、是否有法可依?就在舆论界为此闹成一团的时候,东莞中院近日通过本报独家表态,公众的这一视点是对法院的误读。

  误读?那么,东莞中院对个别作出赔偿的刑案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真正意图又是什么?让法院如同踩钢丝一般谨慎适用的这一做法,又催生于怎样的背景?为努力还原这一做法产生的“台前幕后”,本报记者连日专访了东莞中院的有关负责人以及被害人家属。

  把赔偿作量刑参考只是个别

  对于东莞中院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所做的尝试,网民最集中的争议点便是,“这种做法是否导致有钱人和没钱人在犯罪后,受到区别对待?”东莞中院对此明确表态,法院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提倡原被告双方调解,其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而这种做法,客观上有利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请求得到兑现。

  法院强调,将赔偿协议达成并履行作为量刑参考的,只有极个别的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是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积极赔偿,而被害人或亲属又强烈要求得到判前赔偿。法院根据被告最终的悔罪表现,并综合全部案情考虑可以从轻处罚的,才对这些极个别履行赔偿协议的刑案被告人予以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

  3000多万赔偿到手仅30多万

  法院的解读能否让所有的争论偃旗息鼓,尚不可知。但是引发这场争论的核心事件,应该还未淡出公众的视线。去年年底,一宗抢劫致人死亡案件的受害人家属,从江西给东莞中院寄来了锦旗和感谢信。此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过法院调解,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被告当庭悔罪并表示愿意先支付5万元人民币,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法院最终在征得被害方谅解的前提下,对积极悔罪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一审结束后,被告被判处死缓。

  正是这宗案件,经本报于1月30日刊出后,引起网络及纸面媒体的一片哗然。有网民称,“赔偿成为减刑情节,造成有钱人与没钱人在法律上受到不公平对待。”也有学者表态,“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八成‘空判’的背景下,如此减刑,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而后者的说法,也许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法院的心声。

  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后,家属最终却拿不到钱,一直是让法院倍感头疼的难题。2004年-2006年,三年间,东莞中院执行局受理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执行款到位率分别为0%、2.97%、0.5%。换算成具体的金额,这组数字的涵义还可以解释为———2004年,被害人及其家属向法院提出共计603.7万元的执行申请后,一分钱也没有拿到;2005年,法院受理执行832.9万元的赔偿款,最终执行到位的总额为24.7万元;2006年,被害人及其家属申请执行的1631.86万元,到位的为9.4万元。

  判赔却拿不到钱再次“受伤”

  “获得法院支持的赔偿,实际却无法兑现,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被害人及其家属迫切希望得到赔偿,有相当部分的原因在于,他们急需用这笔钱来支付赡养费、抚养费以及医疗费等与生存密切相关的基本费用。但是,东莞的实际情况是,八成以上的刑案被告为外来人员,且来莞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寻工。他们的经济能力普遍比较薄弱,在刑案发生后,往往无力承担赔偿费用。而他们的家属,为了打官司可能要面临家徒四壁的结果,因此也不愿意或没有能力代赔或垫付。

  除了客观的经济原因外,被告主观的想法,也导致许多被害人的赔偿落空。据了解,部分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存在误解,以为只要接受了刑事处罚,便可以免除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同时,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附带民诉判决生效前,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处罚已经确定。在此前提下,被告人考虑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履行,并不能导致刑事处罚从轻或减轻的结果,因此消极怠赔。

  为争取赔偿刺激被告方作赔

  东莞中院通过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刺激被告方积极作赔。

  东莞中院研究室主任程春华对此举例说明,比如,被害方为了保证赔偿切实到位,同意向被告方作出让步,适当减少实际赔偿的额度。而被告方为了避免在服刑结束后,还要背负沉重的债务,也同意足额赔付协商后的赔偿款。事实上,如果等被告刑满释放后再履行赔偿责任,不仅被害方无法得到及时补偿,对被告而言,服刑期间债务的利息或者是罚息都将成为天文数字。

  东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李红辉补充说,如果被害人确实没有偿付能力,法院在征得被告及其家属的同意后,还会邀请被告的家属参与调解,以便为受害方争取更多的获偿机会。而对被害一方,法院会向其讲明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如诉讼的结果可能是赔偿请求完全无法兑现,以此引导被害方积极参与调解。

  对于极个别案件,如果被害方希望与被告达成和解,并积极请求法院在刑事部分给予从轻考虑。在此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被告的具体悔罪表现,并参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以及综合全部案情,对能够考虑从轻处罚的,法院会予以考虑。

  获赔渺茫推动原被告的和解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东莞中院受理的附带民事案件受偿率,在2006年有了小幅增长。191宗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方的赔偿已经得到落实的有19宗。此时,法院在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调解功能,似乎已初见成效。

  2月1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给法院寄锦旗的被害人家属于云(化名)以及另一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被害人父亲张生(化名)。于云表示,她和被害人的姐姐参加调解时,对法院的调解结果是满意的。由于法院的积极努力,被害人80多岁的老母亲、尚在读书的儿女,先期得到了5万元的经济赔偿。

  与于云不同,张生的压力来自于现实的执行不能。他告诉记者,被告人杀害他儿子前,已经欠了他们家几十万元。法院判赔之后,张生向法院申请执行。可是一年多过去了,这笔钱还不见踪影。后来,儿子在追讨这笔债款的过程中,又与对方发生冲突,并被杀身亡。张生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他考虑到事后申请执行可能又拿不到钱,所以才同意当庭调解。

  确实,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立场出发,遭受重创后,他们普遍希望凶手得到法律严惩,自己的损失也得到充分的赔偿。问题是,东莞的现实情况,决定了部分刑案被害人及其家属,在这两个选项中,必须有所平衡。如果于云和张生在接受调解时,一味坚持地“重罪重判”,当时导致的结果将可能是,于云为之争取赔偿的受害人家属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这个已失去经济支柱的家庭最后濒于崩溃。而参加过调解的张生,将带来共计39万元赔偿款。

  李红辉强调,被害方主动申请对被告从轻处罚时,法院首先会严格评定被告的认罪表现,是否已达到法定从轻的标准,而不是单纯地以被告“赔多赔少”作为评价标准。即使确定被告行为达到从轻标准,法院也必须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进行裁决。而针对异常恶性的案件,如果其破坏的社会价值已经恶劣到无法弥补损失的程度,即使被告作出赔偿,也无法成为从轻量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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