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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延续还是顺延是个问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02:36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挺 本报讯 昨日,厦门一家外资公司员工胡霞(化名)拨打本报厦门新闻热线0592-5057110称,去年8月底她与公司合同期满,但公司直到当年11月10日才发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她认为,从去年9月到11月这3个月期间,自己与公司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延续新一轮的合同关系,因此她索要在公司8年、每年一个月工资共5万多元的经济补偿。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后,认为其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资关系所在地是上海,劳动争议不属于厦门受理范围,应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员工: 事实合同延续期间 单方终止合同违约 胡霞是上海某洋品牌营养品厦门办事处的兼职培训师,1998年进入公司;去年11月10日,她收到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签下一轮合同。 胡向厦门劳动仲裁委声称,自己的最后一期合同是2005年9月1日到2006年8月31日,既然8月31日已经终止,为什么当时公司不通知,还继续让她干了3个多月?她认定去年9月1日之后,自己与公司之间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她认为,自己在公司8年,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左右,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公司应赔偿她每年1个月的工资。 公司: 顺延此前工作关系 已支付工资及补偿 公司公共事业部经理席庆说,胡霞确实是公司员工,但这两年,她的工作一直无法达到公司要求。因此在去年8月中旬,公司让主管找她谈心,让她为自己的将来提出一个解决方案。 但胡霞本人一直没有提出相关方案。就在她与公司合同即将到期的8月28日,她提出病假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病假期间是无法终止员工合同关系的。因此,她的工作关系就顺延下来。 席庆说,去年9月,胡病假结束回来后,公司主管再次让她提出解决方案,但她本人仍没做出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好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终止同她的劳动关系。 席认为,因为她请病假的原因,8月31日以后,她3个月的工作属于顺延工作关系,公司也为此支付了她3个月的工资,直到2006年11月10日,并且还补偿她1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期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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