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岸生态环境遭遇执行难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03:56 中国青年报

  保护海岸生态环境遭遇执行难困境

  滨海房地产建设为何能够如此肆无忌惮?海南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民建海南省委员会的发言认为,主要是保护海岸生态环境遭遇执行难困境,海南省的相关立法滞后,决心不足。

  目前,国家出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对保护海岸生态环境有所规定,但无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出现执行难困境。

  1996年,林业部出台的《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明确了200米内的海防林地不得规划为建设用地,但这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无法有效打击各种破坏海防林的行为。

  海南省立法滞后和决心不足,使管理和执法缺乏合理的尺度,给滨海房地产建设破坏海岸生态环境提供了空隙。

  2006年3月,海南省人大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管理的决定》,明确保护海岸生态环境的具体条件,“为了保护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防治台风、海啸、暴潮、海岸塌陷、海水倒灌等自然灾害,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至少100米至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但这个《规定》同时称,“具体界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专家认为,这条规定给地方政府进行滨海房地产规划时提供了随意性操作的条件。如《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就明确规定:五源河以东至秀英港地段的沿海岸线新建建筑物,只需从平均高潮位向大陆后退50米。琼海市开发区沿海岸线建设公路,规定离最高潮位线只有90米,且在这90米范围内仍有许多建筑物存在。

  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目的,长期以来治污决心不大,加上新官不理旧政,不敢面对现实,环保投入一直严重不足,导致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低,大量房地产小区污水无法实现并网截流,多数直排大海,严重污染海岸生态环境。

  对于滨海房地产建设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普遍现象,海南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民建海南省委员会提出了8条建议,主要是:从国家到海南,都应尽快对保护海岸生态环境进行立法,并作出明确规定;要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法,与相关市县、单位、项目签订海岸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由政府筹资加快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本报海口2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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