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走私竟不忘“正式”签署托运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16:30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袁江斌实习生高超报道走私本是见不得光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几名走私分子在进行走私时却竟然签署托运合同,让人啼笑皆非。近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谢洪光涉嫌走私电子产品出庭受审。

      据指控,1994年4月,罪犯蔡金挺(已判决)与被告人谢洪光密谋,由蔡金挺在香港负责组织电子产品等走私货源,并在香港交给谢洪光,由谢洪光负责利用“波哥”(具体情况不详)的飞艇通过海上渠道将货物偷运到深圳南澳,并由谢洪光到南澳接应后交给蔡金挺。两人当时还签署了“托运合同书”。实际操作中,谢洪光按每公斤私货20元港币的标准向蔡金挺收取“运费”(其中15元由谢洪光转交给“波哥”),同时谢洪光向蔡金挺缴纳5倍于运费的担保金。在货物抵达南澳后,蔡金挺组织罪犯杨勇明(已判决)等人利用邮政车将私货运回深圳。这一系列运输环节完成后,蔡金挺才将担保金退回给谢洪光。

      1999年6月14日,蔡金挺在香港将一批电子产品交给谢洪光,由其按照上述方式偷运到南澳。同年6月15日,蔡金挺组织了罪犯潘兵林、于光龙、梁羽平(均已判决)等人,乘坐由于光龙驾驶的邮政车来到南澳西涌村的海边沙滩,当案犯把从海上走私入境的私货搬上邮政车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查获。经查,该批货物共有电脑配件、集成电路、移动通讯基站组件等电子产品163袋,经核定,这批货物偷逃应缴纳税额为71万余元。

      昨天,检方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谢洪光提起公诉。据此前蔡金挺口供,是谢洪光先打电话给蔡金挺提出走私一事的,但昨天庭审时谢洪光对此予以否认,他称最先提出走私的是蔡金挺,谢洪光也不承认自己到过南澳提货,并称蔡金挺和“波哥”是直接联系的,自己只是充当担保人,也没收到过运费。谢洪光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谢洪光在整个走私事件中仅起辅助作用,并非主犯。但公诉人指出谢洪光到过南澳提货,蔡金挺当时并不放心“波哥”,所以让谢洪光到南澳提货,谢洪光在整个事件中并非起辅助作用,而是积极参与其中。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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