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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重大行政复议案将进行会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00:18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今年3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暂行规定》将实施。今后,存在较大争议、涉及公共利益、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规范、法律依据和使用存在较大分歧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将进行会商、会审。 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暂行规定是根据北京市政府5号文件《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而作出的实施规范性文件。所谓“会商”,是指请专家对复议案件进行咨询商讨;而“会审”则是复议案件审定过程中,复议机关以一定的形式进行集体讨论,以发挥集体的作用,避免个人审定案件存在的不足。 据介绍,该暂行规定旨在畅通复议渠道,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加强适当性审查。规定要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接待、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审理程序及受理机构等事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受理,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坚决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 该负责人表示,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的适当性审查已经制定了一些细化规定,比如对于行政罚款的适当性审查,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的上限以下实施的处罚都是合法的,但是否适当,则需要根据行政违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定,行政相对人则可以对行政处罚的适当性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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