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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同命不同价” 死亡赔偿金标准应统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09:55 信息时报
■相关报道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存在着城市人和农村人“同命不同价”的现实,最高的城市人赔偿金额是农村人的6倍。陈亚汗等14名人大代表对此提交建议,认为在城乡差距逐步缩小的前提下,仍以户口性质来决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很不公平。建议有关部门对广东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 建议指出,据统计,广东省2006年发生交通事故共56100宗,死亡8828人,受伤67000人。粗略估算,在因交通事故伤亡的人口中,农村人口占三分之二以上。按照《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深圳地区、珠海地区、汕头地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赔偿金分别为57.33万元、37.81万元、24.45万元。广东省其他地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赔偿金为29.53万元。而农村人在广东省全范围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金仅为9.38万元。深圳、珠海、汕头、省内其他地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赔偿金比农村人分别高6倍、4倍、2倍多、3倍。 陈亚汗等代表认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很大的焦点问题,城市人与农村人“同命不同价”的死亡赔偿标准意见甚大,普遍认为这有违于公平原则,更与倡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背道而驰。 据了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曾作规定,对户口在农村但进城做工的农民,在城镇暂住达到一年左右,残废、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由于尚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行中,难以彻底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无法实行城市人与农村人统一的赔偿标准。城乡实行统一赔偿标准也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因此建议省人大牵头,会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广东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 更正:本报2月7日见报的A2版“省高院调研室副主任戴佛明”与“省高院副院长吴宏斌”两张图片的说明颠倒错误。特此更正并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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