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简化纳税手续 第二次纳税只需提交原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01:29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左林)从今年2月1日起,纳税人第一次办理纳税时需提供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后再办理涉税事项,只需提交原件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2月7日公布《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表示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做出如下规定: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当提供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提供相关证件时,只需要出示证件原件,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国税总局还规定,日后纳税人的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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