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秋游截瘫索赔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07:52 南京晨报

  时间:2月12日上午9时地点:建邺区法院第一法庭原告:小林(化名),男,19岁,原南京某中学学生 被告:南京某学校、南京某旅行社、南京某投资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马上就要过年了,想想以前过年蹦蹦跳跳地跑到外面放鞭炮,我就难过。”昨日,离春节还有一周,19岁的小林坐在轮椅上第3次被父亲推进法庭,提起即将到来的春节,他显得很伤感地说,“今年,已经是我坐在轮椅上过的第3个年了。”

  乐极生悲中学生秋游后截瘫

  2004年11月30日上午,小林所在的南京建邺区某外来工子弟学校初中部,与南京某旅行社联系组织学生秋游,游玩地点在“八卦洲沙漠风情园”。当天下午,小林在骑玩风情园提供的沙滩摩托车时,在骑行区域内不慎撞到人工吊桥固定用的斜拉钢丝绳受伤。

  小林在3家医院治疗长达1年半之久,伤情现状是截瘫,大小便失禁,无法行走。经鉴定,小林的伤残为二级,需一人终身护理。事后小林将学校、旅行社、“沙漠风情园”经营方起诉到建邺区法院,提出123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法庭争辩学生致残谁的责任

  庭审中,小林所在学校称,学校是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校方开展了组织纪律性和安全性教育,每班派2名教师随行带队。小林受伤是因为“八卦洲沙漠风情园”经营方在沙滩摩托场所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与校方无关。

  南京某旅行社则称,小林自身的过失加上沙滩摩托经营方的安全问题,才是导致小林致残的主要原因。

  “八卦洲沙漠风情园”经营方表示,事发当时,小林将摩托车驶出规定区域外,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追赶,但已来不及,小林本人应对自己的致残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中学生自担4成责任

  建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方均负有相应安全注意义务。应按原因大小分摊责任。事发时,小林已年满16周岁,应有一定的认知与判别能力,沙滩摩托车并不具有必然的危险性,小林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40%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学校未及时发现并阻止小林伤害事故的发生,应承担18%一般过失责任;旅行社未能针对学生这一特殊游客群体细致管理,也应承担18%责任;“沙漠风情园”经营方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应承担24%赔偿责任。

  昨日,法院判决,学校、旅行社及“八卦洲沙漠风情园”经营方赔偿小林36万余元。

  作者:建民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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