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院”认定陈水扁案具特别费性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16:15 人民网

  人民网2月13日电 台湾《联合晚报》指出,所谓“特别费”,依据台湾“行政院主计处”定义,凡各机关学校首长、副首长,因招待、馈赠及奖赏等公务所需并经核定有案的“特别费”属之。“特别费”标准由台湾“行政院”订定,原规定支用方式,半数需要单据,另一半若拿不到单据,可用领据条领。爆发争议后,今年起改为全部都需要单据。

  台湾“行政院主计处”认定陈水扁“国务机要费”具“特别费”性质,依预算编列项目,包括政经建设访视费、军事访视、宾客接待及礼品致赠等台湾领导人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半数应可不用单据。

  台湾“

审计部”有不同见解,认为“国务机要费”用途编在“业务费”,其下第二级科目有“机要费”,若“机要费”具“特别费”与“机密费”性质,就应该编在“机密预算”中,而非全部编在公开预算,所以坚持每一笔费用都要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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