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规定气温超40℃停止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10:29 重庆晚报

  当日气温40℃以上拟停止工作

  当最高气温超过40℃时,重庆市民有望在家休息不用上班了。昨日,由重庆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一天中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的天气称为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高温工资,发放高温保健费和清凉饮料等。

  37℃以上不得加班

  《办法》规定,当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就算是高温天气了。但用人单位使用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7℃的,不适用本《办法》。

  当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时,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当最高气温达39℃以上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暂停11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当日应停止工作。

  7月至9月领高温保健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资,也可以在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提高高温天气下工资支付标准。提高部分工资列入成本费用。

  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对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保健费,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在高温天气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职工提供清凉饮料。从事高温、露天作业的职工享受5个月(5月1日到9月30日),不从事高温、露天作业的职工享受3个月(7月1日到9月30日)。提供清凉饮料所需经费计入成本费用。

  高温中暑可申请工伤

  《办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下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和上岗前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应调离高温工作岗位。

  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配备相应的兼职中暑救助人员。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职业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强迫职工高温作业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工作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在高温下工作。因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或者危及生命安全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旱催生高温劳保新规

  本报讯 市法制办有关人士昨日表示,目前适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法规只有一部,那就是国家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已不适应现在的形势,也没有相关的劳动保障措施。

  据介绍,《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只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和“田间作业”进行了规定。而且条例中的规定也只能适应当时的情况,比如露天作业的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穿着白色宽大的服装,对高温下的劳动者该享受什么待遇却没有提及。

  为此,在去年大旱之后,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预计今夏前出台。

  来源: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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