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报8起治理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12:50 中国江西网

  

江西通报8起治理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组图)

  2月14日,全省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通报会召开。图为通报会现场。(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 王凯 摄)

  

江西通报8起治理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组图)

  2月14日,全省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通报会召开。图为江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纪委常委黄林开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 王凯 摄)

  

江西通报8起治理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组图)

  2月14日,全省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通报会召开。图为江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陈东有主持通报会。(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 王凯 摄)

  中国江西新闻网2月14日南昌讯(记者 王凯 报道)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江西省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860件,结案813件,涉案金额6379万元。这是记者从2月14日召开的全省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通报会上获得的消息。

  在会上,江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纪委常委黄林开向新闻媒体通报了8起治理商业贿赂典型案件。江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陈东有主持通报会。

  据了解,江西省扎实推进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项主要工作,治理商业贿赂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省在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目纠中,个人和单位主动上交违纪款2000余万元。江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还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电话,网友可拨打0791-6272962举报。

  2月13日,江西召开了全省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强调和部署。据悉,2007年江西将按照“坚决、扎实、稳妥”的总体要求,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继续保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查处的8起典型案件

  1、国有下垄钨矿原矿长及下垄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冯阳受贿案。自2002年12月到2006年春节期间,冯阳利用职务之便,在该企业及下属的左拔坑口对外签订了部分残矿回收的发包和续包合同,冯阳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这些合同的签订和续签工作,并非法收受4名合同承包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鉴于被告人冯阳有自首、立功情节,2006年9月8日,大余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2、峡江县人民医院原院长陈光受贿案。自2000年至2003年间,陈光在单位购买医疗药品、医疗器材和房屋基建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光已全部退回赃款。2006年8月3日,峡江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江西省宁都县林业局原局长兼宁都县森林公安分局教导员杨爱民受贿案。自2004年3月到2005年9月,杨爱民利用审批林木采伐指标的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6万元。此外,有6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6年8月l5目,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爱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爱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4、新干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廖党生受贿案。自2001年2月到2005年5月,廖党生利用担任新干县桃溪乡党委书记、新干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便利,在人事安排、土地使用证审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2.04万元,其中16.84万元在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其余5.2万元在案发后已全部追缴。鉴于廖党生在接受新干县纪委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退清所得全部赃款,2006年5月1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廖党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5、崇仁县房产管理局原局长谢志明受贿案。自2002年11月到2004年6月,谢志明利用职务之便,在征地、贷款、结算工程造价及整个工程开发中给予请托人关照,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万元。鉴于谢志明在接受组织调查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有积极退赃情节,2006年4月4日,崇仁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6、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原副院长蒋建华受贿案。自1993年8月至2004年7月,蒋建华利用负责分管器械科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业务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9.1万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2005年5月8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7、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吴同和受贿案。自2002年12月至2005年春节,吴同和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煤矿采矿许可证和对煤矿监管中为私营业主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5万元。案发后被告吴同和将收受的现金全部退赃,并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2005年10月31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同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8、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养护处原主任毛忠源受贿案。2000年8月,毛忠源利用职务之便,向赣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索要一间店面,并承诺市政养护处以后有工程会照顾其做。为此,该建筑公司送给毛忠源一间坐落于赣州五龙岗104号7#价值人民币9.2万元的店面。2001年,被告人毛忠源将该店面以12万元的价格转卖。2006年6月26日,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毛忠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编辑:周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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