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运管处“带笼子”扣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15:28 法制周报-e法网

  律师: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成为处罚依据

  本报记者万朝晖

  2007年2月2日,湘潭的吴军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称当天他借别人的小面包车停放在湘潭株易路口时,被三名 男子“带笼子”带到湘乡市,后被湘乡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下称运管处)以非法营运为由强行扣车,罚款2500元。吴先生 说,他对湘乡运管处这种“带笼子”执法的做法感到非常气愤,希望本报为他维权。

  罚款部分开“白条”

  2月5日中午,记者在吴军的陪同下来到湘乡市。

  吴先生说,当天,他将车停在株易路口时,有一个男子找到他,说他们愿意出高价到向韶(湘潭地名)去,希望吴先 生能帮帮他们。吴先生想,借别人的车能赚一笔收入,何乐而不为?车到向韶时,三名男子说,他们要到湘乡去办点事,愿意 出更多的钱。进入湘乡市的中南计算机学校附近,三名男子借口买槟榔下车。此时,五六名男子冲上前来,拔下吴先生车钥匙 ,强行将他推离驾驶室,将他带至湘乡市运管处,以非法营运为由,拟对他罚款3万元。最终,在朋友的“了难”下,他被罚 款2500元,其中500元开的是“白条”。

  有人亲眼见到现场分钱

  在湘乡市中南计算机学校附近,吴军将车停了下来。此时,一位大妈走上前来用异样的眼神盯着坐在驾驶座上的吴先 生,并向他不断地眨眼睛。我们下车,向大妈说明来意。大妈说,她家就住在附近,她以为这台车又是被人带到这里来的,所 以希望司机赶快开车离开。

  大妈介绍,大约从去年8月份开始,运管处的人就开始在这里守株待兔,两三天来一回,每一回总有司机被抓。大妈 还说,带司机到这里来的总是相同的几拨人,有一次,她亲眼见到运管处抓了车以后,当场在后面的小巷子里把钱分给带车回 来的人,那几个人随后又坐上回湘潭方向的大巴车走了。

  运管处称不排除“带笼子”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湘乡市运管处,该处副主任张飙接待记者采访时说,该处稽查中队从去年8月份以来,加大打击 非法营运“

黑车”的力度,共查处数十台“黑车”。

  那么,在查处的过程中,有没有采取非正常的手段,比方说“带笼子”呢?张飙说,公安部门还有“卧底”或者“线 人”,所以,他们“并不排除采用这种(指‘带笼子’)办法”。对于有群众看到运管处当场给钱的说法,张飙说,根据相关 政策,他们对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可以给予奖励。

  据吴先生所借面包车的车主介绍,他的这台车平常并不从事营运,最多是亲朋好友需要用车时帮帮忙。

  律师说法

  非法证据不能成为处罚依据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彭谦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原则上应禁用类似“警察圈套”的利诱、欺诈等手段取 证。对运用欺诈利诱手段收集的证据,原则上也应视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对行政相对人处罚的合法性依据。

  因为,行政机关运用欺诈手段取证以证明相对人违法的行为,多数属于轻微的违法。而这种轻微违法,其恶性程度远 不及刑事犯罪那么严重。在刑事领域,各国尚且对司法人员使用“警察圈套”持谨慎态度,那么在行政领域就更应严格地限制 使用。其次,不能以处罚为目的牺牲法治精神。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取证动机不纯,“唯利是图”才是处罚之真正目 的。再次,行政机关运用利诱欺诈手段取证,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声誉。从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现状看,特别需要净化 执法环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而不是布下圈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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