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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办法颁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6日16:15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2月16日电 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联合颁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 《办法》共5章30条,内容包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的各个方面,是军地安置部门开展移交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办法》规定,民政部、总政治部组织领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负责交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交接事项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共同承办。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接工作的协调事宜。 《办法》明确了年度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方式。总政干部部会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在汇总、核实安置去向审定人数,编制年度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计划,以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作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接的依据。 《办法》细化了军地交接准备工作的内容与要求。部队应当按照年度安置计划要求,落实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物业管理,结算个人住房补贴;整理个人档案,完善有关材料;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宣传教育,做好思想工作等。省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应结合当地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合理设置或调整服务管理机构,选调或招聘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部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交接中的思想工作等。 《办法》规定了交接工作的基本程序。按照年度安置计划,每年办理交接手续的起止时间为2月至10月;交接手续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承办,采取集中办理与个别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个人档案材料、供给关系、保障经费、医疗保障等交接手续办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各省级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每年对安置交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民政部、总政治部对年度交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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