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 制定医药价格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02:26 舜网-济南时报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刘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5日公布了《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明确提出,制定医药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的程序。

  “医药价格一直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医药价格管理直接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矛盾尖锐,情况复杂。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医药价格管理公平、公正、公开。

  守则明确规定,进驻医药企业进行成本调查,要有两名以上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人员参加。调查结果要与企业沟通后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如实反映企业及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守则要求,组织医药价格评审或论证,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研究分析医药价格基础数据、提出价格调整原则方法及价格调整建议、拟定价格调整方案,要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价格方案,要进行集体审议。

  “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有条件的要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守则提出,出台医药价格政策和具体调整方案,还要以适当方式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

  为严肃工作纪律,守则明确规定,医药价格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医药企业给予的财物,不得接受医药企业的宴请和出国邀请,不得向企业提出个人要求。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进行定期轮岗交流。

  《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记者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我国医药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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