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制定《医药价格工作守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08:1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李立 国家发改委近日出台《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规定制定医药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的程序。国家发改委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医药价格管理。这一守则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医药价格问题,一直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进一步提高了医药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守则要求进驻企业进行成本调查,要有两名以上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人员参加。调查结果要与企业沟通后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如实反映企业及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医药价格管理人员不得在工作以外时间私自与企业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医药企业给予的财物,不得接受医药企业的宴请和出国邀请,不得向企业提出个人要求。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参加由企业主办的与医药价格相关的任何活动。

  守则还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对于价格制定过程中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要采取集中通报或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等形式公开。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透露。在价格制定过程中,价格工作人员掌握的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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